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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卫生监督预警信息2007年第3号 珍视生命,切勿冒险食用河豚鱼
临沂卫生监督网 www.lywsjd.gov.cn 2007年05月01日 来源:  
    河豚鱼肉质鲜美但体内含有剧毒成份,因加工处理不当食用河豚鱼而导致中毒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每年春季是河豚鱼的产卵季节,此时鱼的毒性最强,也是河豚鱼中毒的高发时段。河豚鱼的加工经营须经卫生部特许,近期监督检查中发现,我省部分城市的个别餐饮单位存在未经许可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现象。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珍视生命,增强防范意识,不要冒险食用河豚鱼。
 
    河豚鱼又名鲀,或称鲢鲃鱼,在我国各大海区及长江中下游均有出产。河豚鱼的特征是:身体浑圆、头胸部大腹尾部小;背上有鲜艳的斑纹或色彩,体表无鳞,光滑或有细刺,有明显的上下两枚门牙,在不利环境下腹部能鼓气。河豚鱼所含主要有毒成分为河豚毒素,对热稳定,煮沸、盐腌、日晒均不被破坏。河豚鱼的内脏、血液尤其是生殖腺均含有毒素,以卵子和卵巢的毒性最大,肝脏次之。河豚鱼中毒的特点是:发病急速而剧烈,一般在食后10分钟至3小时即发病,初期出现全身不适及恶心、呕吐、腹痛等胃肠道症状,感觉口唇、舌尖及手指末端刺痛发麻,随后感觉消失而麻痹,接着四肢肌肉麻痹,行走不稳,共济失调,最后全身麻痹显瘫痪状态。严重者语言不清,瞳孔散大,血压和体温下降。一般预后不良,常因呼吸麻痹、循环衰竭而死亡。目前对河豚鱼中毒尚无特效解毒药物。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自1993年开始,卫生部组织有条件的省、市开展河豚鱼卫生管理与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在严格的试验条件控制下,有组织地开展去毒处理后的鲜河豚鱼人体自愿试食试验。参加试食试验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准。目前,我省只有位于青岛、威海的2家餐饮单位通过卫生部批准可以开展人体试食试验。各餐饮单位未经卫生部批准禁止采购、加工、经营、贮存河豚鱼,并应以告示牌等形式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宣传禁止加工食用。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餐饮单位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应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水产品时注意辨别,不要购买、食用河豚鱼,同时也要防止捡食、误食河豚鱼。一旦发现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的餐饮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531-855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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