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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卫生监督预警信息2007年第3号 谨防违法医疗广告,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临沂卫生监督网 www.lywsjd.gov.cn 2007年03月15日 来源: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群众,新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该《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一是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二是发布的内容仅限于以下8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三是发布医疗广告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四是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出现以下情形:A、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B、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C、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D淫秽、迷信、荒诞的;E、贬低他人的;F、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G、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同时,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为落实好新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我市将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于3至4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种媒介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全方位动态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公示。对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怠,坚决遏制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希望广大群众勇于监督,发现违法医疗广告及时进行举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举报电话:8127113   812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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