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每份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序,申请书前附申报资料及目录,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至少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粘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说明:所提交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律用A4纸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 1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重新按本程序提出审查申请,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医疗广告。
三、申办程序
正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与要求对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自收到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审查合格的,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5个工作日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广告内容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
受理地点: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
地 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南楼412室
联系电话:0531-8559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