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山东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申报、受理与审批程序》。
二、受理范围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的企业。(下列产品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口罩;避孕套。)
三、须提交的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序,申请表前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及目录,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现场验收报告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4、企业简介
5、生产产品目录清单(产品名称应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6、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7、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8、生产设备清单
9、检测报告 抗(抑)菌剂、卫生湿巾应提供抗(抑)菌性能测试、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其它卫生用品应提供卫生用品微生物检测报告、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
10、自检体系:可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聘书、检验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学历、从事本专业年限)
11、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员聘书
12、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人员职责、厂区环境保洁制度、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程序、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原材料、成品管理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
13、产品标签、说明书(皮肤粘膜消毒剂和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必须提供)
14、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15、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注1.新办证及换证应出具上面所有资料原件1份,每页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注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复核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山东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复核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产品目录清单和备案凭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本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笔录
6、提供两份检测报告,其中要有一份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抽样检验报告。消毒剂、消毒器械应提供消毒剂、消毒器械检测报告(杀菌因子、pH)。抗(抑)菌剂、卫生湿巾应提供抗(抑)菌(抗力最强微生物)性能测试、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其它卫生用品应提供卫生用品微生物检测报告、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
7、完整的最小包装产品2件(消毒器械产品照片2张)
8、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三)各项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清楚,不得涂改。
2、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3、申报资料中,申请单位制作的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4、各项申报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申请表复印件(影印件)无效。申请表的内容均需打印(申请单位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除外)。
申请单位(企业名称):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际生产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公章的名称一致。
a.注册地址:为申请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
b.生产地址:应是消毒产品实际生产地地址,要注明其所在的市、县、镇、路(街)及门牌号码。
c.申报生产消毒产品种类: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填写具体的申报类别,消毒剂分为液体消毒剂、片剂消毒剂、粉剂消毒剂、气体消毒剂;消毒器械分为空气消毒器械、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灭菌器械、物体表面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灭菌指示物;卫生用品分为妇女经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皮肤粘膜卫生用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纸巾、纸质餐饮具。
(3)企业简介:描述清楚企业的企业性质、职工人数、注册资金、产品种类及质量管理体系特点等。
(4) 生产产品目录清单:产品名称应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一般应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属性名。如光明牌二氧化氯消毒液。消毒器械还应包括型号,如阳光牌SZZ-1型臭氧空气消毒器。
(5)生产工艺及流程图:如生产多种类别产品则按类表示:
包括文字叙述和流程图:
a.文字叙述要求;
(a)生产工艺应包括从原料配制至成品产出的全过程;
(b)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依先后顺序分别叙述每道工艺的操作过程,有时间、温度等生产条件要求的工序应注明;
(c) 有化学反应的应注明化学反应方程式。
(d)生产工艺中应有必要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检验步骤。
b.流程图要求:
(a)生产工艺的每道工艺用方框图表示,上、下工序用直线箭头联接,时间、温度等生产条件标注在直线箭头的上方。
(b)生产工艺流程图表示的内容应与生产工艺文字叙述的内容相一致,包括从原料配制至成品产出的全过程。
(6)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a. 厂区平面图:应在企业整个厂区的平面上分别绘出生产车间、办公用房、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卫生间及辅助用房的具体位置,位置和面积比例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
b. 车间布局平面图:绘出车间内各功能间如配料间、制作间、分装间、包装间、消毒间、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的布局图,并标出面积、人流、物流通道,同时标注卫生设施、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的位置。平面图应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
(7)生产设备清单:
以表格的形式将生产产品所用的主要设备列出,包括设备名称(包括牌号)、数量、生产厂家。
(8)检测报告:抗(抑)菌剂、卫生湿巾应提供抗(抑)菌性能测试、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其它卫生用品应提供卫生用品微生物检测报告、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
(9)自检体系:
a.可开展的检验项目;
b.检验设备清单: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出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单位;
c.检验人员聘书(公司以正式文件聘任);
d.检验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学历、从事本专业年限。
(10)卫生管理员聘书、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卫生管理员聘书应以公司的正式文件下发。卫生管理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1)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包括卫生管理人员职责、厂区环境保洁制度、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原材料、成品管理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各项制度应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2)产品标签、说明书:
抗(抑)菌洗液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全成分名称、剂型、规格、抗(抑)菌成分及其含量、抑制和杀灭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执行标准、消毒作用和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中不能标注含有疾病及疾病症状、消毒灭菌字样,如“鼻炎舒通”、“癣用乳霜”“灰甲灵”“××消毒液”等;主要成分不能标注含有药物、激素等禁用成分,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不能用于预防性病,如“用于各类外阴炎、阴道炎、预防性病”;不得用于治疗疾病,如“慢性鼻炎”、“鼻窦炎”等。
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剂型或型号、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主要有效成份及含量,消毒器械应标明主要杀菌因子及其强度。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不得使用“广谱”“高效”等宣传和夸大功能的内容;粘膜消毒液剂不得标示预防或治疗性病字样;抗(抑)菌洗剂不得宣传消毒、灭菌效果和暗示疗效。
四、审批时限及要求
1.申报及受理:
收到申报资料当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2.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核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报告,并封样进行检验(检验时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验收合格的企业2日内报卫生厅审批,卫生厅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发证。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