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凡在山东省境内申请生产或被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均需向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提出GMP审查申请。
三、须提交的资料 (按下列顺序排序,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申请书;
2. 企业的管理结构图;
3.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卫生质量合格证明”;
4. 营业执照(新建厂无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5. 各剂型主要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
6. 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介绍;
7. 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设备目录;
8. 企业总平面图及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包括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图等);
9. 检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情况介绍;
10. 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1. 洁净区域技术参数报告(洁净度、压差、温湿度等);
12. 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批时限及要求
1.申报及受理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当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2.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GMP标准对生产现场进行监测,合格的出具卫生质量合格证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监测合格的2日内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收到完整资料后10日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合格者3日内颁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合格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专家组重新进行审查。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