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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知
临沂卫生监督网 www.lywsjd.gov.cn 2007年08月21日 来源:山东卫生监督网  
各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审核程序及所需材料等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分类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建设单位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其他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1.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向卫生部申请办理;
    2.辐照应用、非医用加速器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X、r射线工业探伤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4.其他工业应用,按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5.省卫生厅直管放射防护卫生监督的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等进行可行性审查;
    2.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并提交预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由卫生行政部门下发卫生设计审查批件后,方可施工;
    4. 在施工过程中,如建设单位擅自更改审批图纸或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批件不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原批件核发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
    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建设单位,还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上报材料
    (一)选址、立项阶段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报告(建设单位红头文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二)设计审查
    1.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卫生设计审查申请表;
    2.放射防护设施(机房)建筑设计图纸(平面图、剖面图及建设单位总平面图);
    3.放射防护设计方案(设备生产厂家、仪器型号、性能、核素种类、放射性活度、应用的防护材料、应用部位、防护器材性能、防护效果、三废处理途径、个人防护等);
    4.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应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
    (三)竣工验收
    1.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建设项目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审查批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或放射防护验收检测报告书;
    4.放射工作人员证;
    5.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放射防护小组、放射防护制度等)。
    6.放射诊疗工作单位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须准备的其他材料(见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www.sdwsjd.gov.cn)。  
 
    联系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办公室
    联系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
    邮    编:250011
    联系电话:0531-85599955,85599956
    传    真:0531-85599956
    E-mail:sdjd6@163169.net
 
 
 
    附件1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申请表
    附件2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卫生设计审查申请表
    附件3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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