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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卫监〔2008〕35号 关于开展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卫生监督所统一部署, 4至8月,我所组织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安全”为主题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使我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稳步上升。现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领导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了通知。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执法队伍,召开相关人员动员会议,为专项行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医疗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执业水平逐步提高。多数医疗机构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按步骤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护理、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措施,对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并逐一规范;三是重视传染病疫情管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和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大部分一级医院成立了医疗废物和传染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和传染病疫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督导,监督检查力度增强。4月份以来,兰山区、罗庄区、莒南县、费县、郯城县、沂南县和沂水县等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方案,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整改提高。我所组织监督人员对部分县区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据统计,全市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16125人次、车辆4031辆次,检查医疗机构3533家,责令停业71户次,责令限期整改1042户次,罚款22.25万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624 箱(件)货值9万余元,下达监督意见书1042份,有效规范了全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 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兰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8月24日开始,抽调52名卫生监督员组成四个组,重拳出击,对城区医疗服务市场进行了为期七天的集中整治,共出动卫生监督员428人次、执法车辆128辆次,依法取缔287家非法行医诊所、门诊部,没收药品401箱,没收医疗器械223件,拆除非法行医牌匾(灯箱)374个,严厉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有效地震慑非法行医分子,在全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无证行医行为。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我市的非法行医行为得到了有效地遏制,但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在某些地方依然存在;无《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游医、假医,在农村甚至城乡结合部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 (二)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均为偏远的基层医疗单位,技术人员少,设备简陋,存在着采用大科室诊断治疗的情况,什么病都能看、都能治,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或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普遍存在。 (三)医师异地执业。由于医师人才的交流与流动,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以外执业的情况。 (四)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部分乡镇卫生院未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省卫生厅的处方标准印制和使用标准处方,处方开具欠规范;麻醉处方中的用法仅写“术中用”或“术后用”或“镇痛用”等,有的未标明具体用法和用量。病历刮、涂、擦等现象在各医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等记录不及时,有的手术协议书、手术记录中相关医师未能及时签名等。 (五)医疗机构名称和牌匾使用混乱。部分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加挂多个牌匾,甚至擅自增设“××中心”字样的牌匾或科室门牌,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医疗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尤其是村卫生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普遍较差。 (七) 对专项整治行动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得力。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部分县区只是转发了《临沂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做了一些表面工作,没有按照方案的要求,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监督检查。部分县区医政监督执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形式,是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不能保证医政监督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高压态势,导致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 三、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要严格按照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做到组织到位、建章立制到位、工作责任到位、依法监督到位,规范执业到位,继续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畏难、松懈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做到思想上不麻痹,工作上不松劲,持之以恒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狠抓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从上报材料看,个别县区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时存在执法力度不大,甚至存在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的现象。下一步,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行医案件,确保全市医疗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目前,各县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秩序工作开展不平衡,还存在诸多问题。各县区要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同时,还要与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集中人力、物力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促进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走上一个良性竞争、依法执业的轨道上来。 (三)强化责任追究制。《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中明确强调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积极探索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以本次“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村卫生室管理方面,要积极探索符合乡镇实际情况的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推动农村医疗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和医疗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 附件:临沂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一览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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