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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卫监〔2008〕32号 关于对市管医疗机构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临沂卫生监督网 www.lywsjd.gov.cn 2008年10月07日 来源:临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临卫监〔2008〕32号
 
                  关于对市管医疗机构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市管医疗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市直管医疗机构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临卫监[2008]5号)要求,深入开展“两好一满意”活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4至8月份,对75家市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临床用血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病历书写、处方开具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检查期间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380人次、车辆84台次,检查医疗机构75个,现场抽查医师869人、护士782人、处方6397份、病例1064份,查处违法医疗机构4家,罚款9000元。
     (二)医疗机构执业。所查医疗机构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校验、变更核准事项,能够在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绝大部分医师能够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大部分医院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和省卫生厅处方标准印制处方并使用标准处方,处方开具比较规范,病例书写比较认真;大部分医院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精神、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未发现滥开滥用等严重违规现象。
     (三)临床用血管理。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立了输血科(血库),制定了相应的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制度,血液按要求贮存,各项记录较齐全。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直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及时变更核准事项,能够在核准的技术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存在问题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过期未换证,仍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二)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三)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四)医师异地执业。由于医师人才的交流与流动,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程度存在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以外执业的情况。
     (五)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医院麻醉处方中的用法仅写“术中用”或“术后用”或“镇痛用”等,有的未标明具体用法和用量。病历刮、涂、擦等现象在各医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等记录不及时,有的手术协议书、手术记录中相关医师未能及时签名。
     (六)医疗机构名称和牌匾使用混乱。部分医院未经批准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加挂多个牌匾,甚至擅自增设“××中心”字样的牌匾,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七)临床用血管理不规范。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不健全,储血冰箱未按规定进行空气培养,供血者血样未按规定保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依法执业意识。以上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表明,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期间,仍有少数医疗机构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过期不更换执业许可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擅自设置诊疗中心加挂多个牌匾等。有的不但不纠正违法行为,还采取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规避执法检查,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了患者的利益。各医疗机构一定要认真吸取被处罚单位的教训,引以为戒,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规范执业行为,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监管职责。检查中发现,个别县区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时存在执法力度不大,甚至有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的现象。下一步,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行医案件,确保全市医疗卫生秩序持续好转。
     (三)强化责任追究制。《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中明确强调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临沂市管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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