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监〔2008〕25号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严格治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所对2008年第二季度市内6家媒体刊登、播放的医疗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二季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测了《临沂日报》、《沂蒙晚报》、《鲁南商报》、《临沂广播电视报》、临沂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兰山电视台6家媒体刊登、播放的医疗广告,监测时段为4月17日至4月28日、5月7日至5月12日和6月17日至6月21日。《临沂广播电视报》的监测时段为08年第25期。
监测到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47家次,其中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28家次,占监测总数的59.6%。共监测医疗广告226条次,涉嫌违法违规发布200条次,占监测总数的88.5%。其中,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142条,占监测数的62.8% ;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84条次,擅自篡改审查内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58条次,占监测总数的25.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第二季度所监测的医疗广告中,涉嫌违法违规发布的医疗广告数量多,占监测总数比率高。其中一半以上属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涉嫌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中,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占91.5%,其中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占59.6%。
(三)在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中,涉嫌篡改审查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有10家次,违法发布医疗广告58条次。
(四)按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监测工作的函》的要求,各县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了对医疗广告的监管,但只有兰山、河东、苍山三个县区按省市有关要求开展了对医疗广告的监测,上报了监测信息,其余各县区未及时上报监测信息。
三、处理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监督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形成合力,做好医疗广告的日常监督、监测和移送工作,切实做好对医疗广告发布机构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坚决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
(一)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通报。为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现将第二季度监测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见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第二季度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督查,针对其执业情况特别是医疗机构及科室设置情况、人员资质情况、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案查处,决不姑息。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与配合,及时移交非法虚假医疗广告案件。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研究建立医疗广告管理长效机制。
(三)继续加强下半年医疗广告监测和通报。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医疗广告监测工作,制定措施,加大监测及查处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每月监测制度。同时,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要求每月监测媒体至少2家,监测时段至少2个,每个时段不低于1小时,监测时间至少5天。监测结果应含有各时段所有医疗广告。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汇总监测及处理结果,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份医疗广告监测及处理情况报我所监督六科,我所每月汇总全市情况,予以上报。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自律。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把关,杜绝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必须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定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擅自篡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树立诚信意识和优良的医德医风,以质量和信誉赢得患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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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二季度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监测情况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