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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卫监〔2008〕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沂卫生监督网 www.lywsjd.gov.cn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临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临卫监〔2008〕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自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了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水平的明显提高,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各县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很不平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还不够广泛和深入,甚至还存在制度落实缺位、不到位的现象,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还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变工作理念,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国务院“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理念的一次巨大更新。此制度的实行,对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守法和自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是至今尚未如期完成全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任务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力度,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将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食品卫生安全信誉度等级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实施监管。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省《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区要将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和年度审验工作紧密结合,对许可量化评分表中标示的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得分低于总分60%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或一般,但是经常性监督为差的,次年不予验证。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档案,把日常监督中的评定分数、信誉度级别和检查记录归档保存,作为提高或降低企业信誉度等级和进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2007年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有关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次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守信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加大基础卫生设施投入,提高信誉等级。
    三、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发动社会积极参与。各县区要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制定的2007版《指南》,准确掌握量化评分表的内容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量化评分表统一标准、统一尺度进行评价和分级,并能对企业开展培训、指导和评价,切实改变过去主观性、随意性过大的工作方式。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宣传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适时向社会公示量化分级信息。同时要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让消费者及时便捷地了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情况,做到知情消费、放心消费,起到扶优治劣的效果。
    四、严格评审标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目前,我市已达到A、B级食品卫生信誉单位的比例仍然与上级要求相差甚远。为此,按照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年提出如下工作目标:一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A级食品卫生信誉单位应占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30%,B级占50%,C级占20%。二是餐饮业中A级单位应占总数的10%,B级占40%,C级占50%;学校食堂A级单位占总数的20%、B级占80%。三是食品经营单位A级单位应占总数的10%,B级占50%,C级占40%。市所已将该目标列入对县区工作考核项目。
    自 2008年起,我市将每年组织1次对A级食品卫生信誉单位的认定工作,每年2月各县区上报单位名单,4月份市里组织初审,5月份将初审合格的拟报A级信誉单位上报省卫生厅,由卫生厅组织专家前来认定。B级单位认定工作与A级初审同步进行。C级单位由县区自行确定,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7月份市局对A级、B级食品卫生信誉单位进行公示。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已取得A级食品卫生信誉度的单位,每年由市局组织复核;B级、C级单位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复核,在一年内,如果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考核分数低于已评定的级别分数,则应降级。如果每次考核均达到已评定级别以上级别分数,可以申请升级,但不得越级升级。
    各县区要在健全机制、成立组织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指南》和评分表要求进行评价,特别要把好“关键监督项目(量化评分表中带*的项目)”关,确保评价分级工作公正、公平、透明。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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