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法监发〔2007〕18号
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配送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餐饮具规范消毒是保证食品卫生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市卫生局对此高度重视,曾多次下发文件,明确了该行业的性质,统一了卫生标准,集中进行整治规范。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的部分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无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设施不全、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消毒餐具包装标识不全等问题,经研究,决定于6月份在全市开展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餐饮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
1、持卫生许可证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情况;
3、清洗消毒设施配备及运转情况;
4、从业人员持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及个人卫生情况;
5、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状况;
6、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7、消毒餐具小包装标识情况。集中餐具消毒企业的消毒餐具小包装必须标明消毒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号码、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规定为三天;
8、用于餐具洗消产品的索证及使用情况。要求使用的餐饮具洗消产品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并注明可用于食品洗消字样的产品,否则一律不准使用;洗消产品采购要有索证资料;
9、产品自检情况。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应有化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有对产品感官及卫生指标检测能力,对产品逐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临时没有检验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代检。
(二)使用集中消毒餐具的餐饮单位
1、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配送的餐具,必须索取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2、餐饮单位一律禁止使用未经卫生许可的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的消毒餐具,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餐具并对使用单位予以罚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卫生专项整治,规范餐具集中消毒配送经营行为,使我市的餐具集中消毒配送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配送到餐饮单位的消毒餐具卫生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不受损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餐具消毒是餐饮卫生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市民健康安全,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餐具集中消毒配送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组织搞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各县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开展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餐具集中消毒配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印发的《临沂市公用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许可审查标准(试行)》的标准要求,认真对辖区内的餐具集中消毒配送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对其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进行现场审查,严格许可程序,严把发证关。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生产配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开展消毒餐具配送业务。
(四)强化事后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的日常监管,对未能保持发证时卫生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对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监测,每次抽检样品数量6-10件,对抽检不合格的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各县区要按要求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到各县区进行督导。6月10日前各县区务必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
联系人:顾法葛,联系电话:8127112 ,传真:8128805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消毒 专项整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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