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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公用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许可审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临沂卫生监督网 www.lywsjd.gov.cn 2007年05月31日 来源:  
 
 
 
 
 
 
临卫法监发〔2007〕16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用餐具集中消毒企业
卫生许可审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全市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卫生许可,统一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卫生标准与要求,我局制定了《临沂市公用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许可审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标准》
《标准》明确了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责分工,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选址、布局、卫生要求、产品卫生质量控制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标准》,准确把握《标准》的内容,为贯彻落实《标准》做好准备。
二、贯彻落实《标准》
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近期刚刚出现,由于缺乏相应的卫生许可规范、标准,致使大多数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下一步卫生许可工作中,要以《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规章为许可依据,按照《标准》要求,严把卫生许可关。同时,对现有的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一律予以取缔,确保餐具集中消毒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消毒  卫生许可  审查  通知
临沂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印发
 
 
 
 
 
 
临沂市公用餐具集中消毒企业
卫生许可审查标准(试行)
 
      为规范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
1.管理
1.1公用餐具集中消毒属餐饮加工经营的一个环节,应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管。
1.2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全市公用餐具集中消毒工作;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用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凡在本市从事公用餐具集中消毒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卫生许可证之前须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同意。餐具集中消毒企业每县区原则上不宜超过三家。
2. 选址卫生要求
2.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点。
    2.2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3 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3.布局卫生要求
应按工艺流程设置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清洗处理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包装间、成品存放间。应单独设立人流、物流进出口,相互之间不得逆向或交叉。
4.车间卫生要求
4.1 各车间面积应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需要,设计能力每日一万套的企业厂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m2。车间应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防护设施。生产车间无杂物堆放。
4.2 车间墙壁应采用浅色瓷砖贴面,便于清洗、消毒;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4.3 预处理间设有浸泡、清洗池,数量和大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
4.4 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和包装间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
 
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洁净级别达到10万级要求。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和包装间入口应设立员工二次更衣间和洗手消毒设施。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和包装间内部工作服应使用洁净服,并在颜色或花纹上与一般区工作服区分。
4.5 待消毒物品存放区面积应适应生产需要,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设有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
4.6 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7更衣室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5.设施卫生要求
公用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必须有自动化清洗消毒设备,配置流水线型洗碗机和烘干机,消毒设施应具有卫生部颁发的产品批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使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
 
卫生要求,残留量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要求。
6.产品卫生质量控制
6.1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各车间设专职质监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品质监控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监管。
6.2具备产品主要项目的检测能力,逐批次对成品进行感官、卫生指标的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没有自检能力的半年内可委托代检,半年以后必须建立化验室按时自检。同时,企业还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为保证产品质量进行的定期抽检。
6.3针对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品质管理体系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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