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监〔2008〕10号
关于开展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一级医院(含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体检机构、村卫生室、校医院等小型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资质、专项技术应用、诊疗范围、医疗安全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
为依法规范小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实现医政监管重心下移,提高全市医政监督执法水平,维护群众基本医疗安全,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决定于4月至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以“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安全”为主题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临沂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所监督六科联系。
联系人:宋会雨
联系电话:0539-8127109
传 真:0539-8128805
电子邮箱:lyxske@163.com
附件:临沂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临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附件:
临沂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主题
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安全。
二、目的意义
通过集中开展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增强小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实现医疗市场监管重心下移,消除监管盲点,提高基层医政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等违法行为。
(一)整治无证行医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游医、假医。
(二)整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重点查处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卫生技术资格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整治出租、承包科室行为。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整治超范围执业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专项技术行为。
(五)整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医疗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毒麻药品使用管理、临床用血等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医疗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4月下旬至7月下旬)。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在本辖区内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填写各类检查表格(见附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督查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中旬)。市卫生监督所将组织全市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8月下旬)。各县区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典型案例及附表1、2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我所将结合督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全市。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小型医疗机构数量多、分布广,有一定监管难度,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对案件查处不到位不放过,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对群众多次举报、非法行医长期得不到治理、医疗安全事故频发的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单位要开展全面检查。对在监督执法活动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在一级医疗机构、村级卫生室明显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做到有报必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规范执业行为,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许可准入、监督管理、树立典范、规范行为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全市医疗机构监督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建立和实施。要加强基层医政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实行监督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探索长效机制建设。
附表:1. 检查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2.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 医疗机构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