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监〔2008〕5号
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市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市直管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市直管医疗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每年不定期对市直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现将2008年市直管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性病诊疗和医疗美容等专项技术开展情况;病历、处方、特殊药品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管理情况等。监督检查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
二、检查对象及时间安排
检查对象:市属医疗机构及省厅、市局注册的其他医疗机构。
检查时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分期分批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为提高对医疗机构监督指导的针对性,保证检查质量,本次检查将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请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医疗机构和专家积极配合。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据《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试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61号)要求,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下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四)各县区要参照全市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每季度末上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附件:
市直管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基本标准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