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卫监〔2008〕2号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管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008年春节将至,为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节日食品市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现就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临沂、平安临沂,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春节期间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安全诚信和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做到部署周密,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成立专门组织负责节日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靠上抓,各部门负责人要具体抓。要实行过错追究制,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一查到底,追究责任,决不能只顾盈利而忽视食品安全,确保全市人民愉快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餐饮单位。继续实行年夜饭群体性聚餐申报制度。凡承接年夜饭聚餐5桌以上的餐饮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1日。禁止超负荷经营,不得擅自扩大或异地设置就餐场所,同时要做好食品48小时留样工作。各餐饮单位禁止大量加工制作肉类等节日定型包装食品进行发放,以免造成食源性事故发生。在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必须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购货凭据,肉类要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兽医检疫合格证明;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生、熟食品用具和容器分开,肉类、鱼类、蔬菜类清洗、切配分开,熟制加工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70℃;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间、专人、专用冰箱、专用容器和专用水池,水管为非手动式,专间要及时消毒处理。冰箱内成品与半成品及鱼、肉、蔬菜分开存放。餐具必须每餐进行热力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食品经营单位。各食品商场、超市和批发部门要做到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采购食品索取生产厂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且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应是2007年第四季度或2008年1月份的方可有效,否则一律视为可疑食品不准销售;要建立严格的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和进货台帐,并做到先进先出;食品贮存应有专用食品仓库,按照食品的种类分类、分库存放,防止相互串味或交叉污染,库房做到防鼠、防尘、防潮;要实行食品与非食品分区销售,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分开销售,恒温和低温食品要有专用恒温和低温柜存放,散装食品要按照《散装食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明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要盛放在密闭容器内销售;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食品要有专间加工,加工间不能污染商场其他卖区,熟食及凉菜加工场所应符合凉菜加工“五专”的要求,否则一律不准加工销售凉拌菜。
(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原料索证制度,无生产厂家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的食品原料一律不准采购;原料贮存要防鼠、防潮,防止霉变;生产过程应严格按配方进行配料,不准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具设备保持清洁,卫生设施要运转正常;产品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出厂,并及时对食品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抽检,以便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卫生管理,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1月17日起,我所将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各单位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将视其情节,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予以严肃查处,以保证节日期间广大群众饮食卫生安全。
检查期间,我所将与新闻媒体配合,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对诚信守法、食品卫生工作开展好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公示,以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食品卫生监督的良好氛围。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节日期间的举报、投诉电话:0539-8127115(夜间)、8127113(工作时间)。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