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遵循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推荐两种方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个人符合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聘。自愿报名者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推荐人选应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四条 我所负责本所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统一制发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书和证书。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三)提供有关卫生监督信息和违法案件线索;
(四)提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权利
(一)对卫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享有知情权;
(二)在实施社会监督过程中,可以查询卫生执法有关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应邀参加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四)应邀列席卫生监督执法相关工作会议;
(五)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对其提供的案件线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处理答复。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工作规定;
(二)协助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工作;
(三)不得利用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社会监督涉及的卫生行政执法领域包括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传染病和消毒管理、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医政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对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我所法制稽查科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联系、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举报问题、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等,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形式告知我所法制稽查科,经所领导批示后,移交有关卫生监督机构或相关科室处理。情况紧急、事情重要的,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可直接向所领导反映。
第十二条 我所法制稽查科对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提供的案件线索、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的处理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期满未处理完毕的,应告知处理进展情况及延期原因。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法制稽查科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稽查,并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我所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进行座谈,通报全市卫生监督工作动态,听取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意见和建议,总结社会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由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本人提出退聘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对在卫生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卫生监督执法社会监督员,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